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郭冠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冠德於民國97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93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