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0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㈠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4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柏安分別於 民國(下同)113年05月07日及民國(下同)114年10月01日及民國(下同)114年10月11日及民國(下同)114年10月15日 向聲請人借款4筆 1.新臺幣3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下同)120年05月07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8機動計息。 2.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10月01日止分1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5.46機動計息。 3.新臺幣26,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10月11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03機動計息。 4.新臺幣23,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10月15日止分1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73機動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89,77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07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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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1.8%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5.46%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3.03%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