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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穆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穆麗雪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2、民國9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3、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寄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即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卡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36,46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穆麗雪
民國95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97949元
穆麗雪
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38512元
穆麗雪
民國9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穆麗雪
002
新臺幣197949元
穆麗雪
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無
003
新臺幣38512元
穆麗雪
暨自95年06月29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