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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唐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1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3,704元正未給付,其中3,694元為本金;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1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864,143元正未給付,其中861,146元為本金;2,9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217,947元正未給付,其中215,793元為本金;2,1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3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239,370元正未給付,其中238,123元為本金;1,2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3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398,974元正未給付,其中396,285元為本金;2,6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3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515,701元正未給付,其中512,053元為本金;3,6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唐溱於民國113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6日止累計1,374,287元正未給付,其中1,359,302元為本金;14,9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4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61146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5793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38123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96285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512053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5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