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
債 權 人 鐘仁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請求之內容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 年度勞簡字第128 號判決在案,債權人自得持該判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就該部分再行聲請支付命令,自屬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其聲請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