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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余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