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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7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劉翀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1月22日起至118年1月22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1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四),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為158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11日起至136年5月11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6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94%,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五),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5年4月2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證六),聲請人迄今仍有19,890,1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七),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10年3月16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五、臺幣利率表乙份。六、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七、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翀安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12%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翀安
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翀安
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翀安
自民國115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