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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創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創玄於民國114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6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21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王創玄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6月0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97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9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王創玄於民國114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6月0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88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0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761元
王創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80%
002
新臺幣108383元
王創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80%
003
新臺幣750970元
王創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6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