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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素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素凰前於民國95年1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並自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王素凰前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4,45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王素凰
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002
新臺幣144,454元
王素凰
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