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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46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晏崇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堅信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73號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