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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鍾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捌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三百元、第二個月收取四百元、第三個月收取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