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112年12月0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20,000元整、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760,795元,分述如下。(一)621,338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139,457元,及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75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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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
| | | | | 年息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