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江雪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