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彥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瑜於民國113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24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22日止累計1,136,530元正未給付,其中1,123,386元為本金;13,1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彥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5日止累計51,190元正未給付,其中50,046元為消費款;1,14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974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