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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昆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60元,及其中39,541元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債務人迄115年6月15日止尚積欠債權人43,460元未為清償(含本金39,541元、已出帳之利息3,919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