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昆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60元,及其中39,541元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債務人迄115年6月15日止尚積欠債權人43,460元未為清償(含本金39,541元、已出帳之利息3,919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