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潘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41元,及其中48,152元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