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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潘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41元,及其中48,152元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