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139元,及其中172,255元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4年3月13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截至115年7月23日止,帳款尚餘184,139元,及其中本金172,25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