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珮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172元,及其中102,830元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0年12月9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截至115年7月22日止,債務人帳款尚餘108,172元,及其中本金102,83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