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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2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040元,及其中195,259元自民國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09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本金195,259元及如首揭所示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份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7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上述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繳款延滯時,第1期課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違約金500元計算。
   ㈢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