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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鄭安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645元,及其中34,176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10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5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7,645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4,176元、已到期之利息2,257元、違約金1,200元、手續費12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