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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林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37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