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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9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何欣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3,380,72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以本金63,565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另以本金3,380,727元計算自115年9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12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807,545元,及自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以本金21,392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另以本金807,545元計算自115年9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12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