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324元,及其中99,597元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3條,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給付利息,查債務人尚積欠105,324元(含消費款99,597元、已到期之利息4,789元、費用或違約金938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