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210元,及其中
㈠131,866元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㈡76,014元自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10年9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迄115年7月27日尚積欠債權人216,210元(含本金207,880元)未為清償,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