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5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怡凱
債 務 人 巧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憶芳
人 16樓
債 務 人 張乃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18,178,14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7,790,635元,及自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