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7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蘇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