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卓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9,023元,及其中1,829,683元自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4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070,000元,其借款期間及利息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依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15年7月31日,債務人仍積欠債權人1,859,023元(含本金1,829,683元、利息28,954元、其他費用386元),及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