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6,809元,及其中360,644元自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其借款期間及利息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詎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依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15年7月31日,債務人仍積欠債權人376,809元(含本金360,644元、利息15,772元、其他費用393元),及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