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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鍾永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811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另自102年5月14日起至102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2年11月14日起至103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