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
債 權 人 何欣
債 務 人 水十娛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