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334元,及其中
39,987元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