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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文雄  
債  務  人  黃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114,578元,及自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6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