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債 務 人 蔡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7,63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其清償期限、攤還方式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詎債務人自115年4月22日起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書約款,債務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