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33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均詳如借款契約書所示。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迭經債權人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欠款,依上開契約書約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仍積欠債權人如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