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慶展
債 務 人 陳碧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3,95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