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許富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29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