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3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NDRI SOPI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912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