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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陳文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