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張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48,41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28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45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