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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4號
債  權  人  康榮華  



債  務  人  吳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2,040,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查,債權人提出對債務人吳智正之匯款資料金額僅2,000,000元,其餘40,000元係匯入第三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又債權人提出之二份支票影本及一份退票理由單,其發票人亦為第三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件債務人吳智正。經本院於115年1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吳智正請求2,040,000元及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15年1月19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難認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逾2,000,000元之範圍有請求權,又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其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准予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