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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幸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李幸洳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1,960元,及自民國109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李幸洳前於民國103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5,042元,及自民國109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960元
李幸洳
自民國109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85042元
李幸洳
自民國109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960元
李幸洳
自民國109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85042元
李幸洳
自民國109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