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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劉濠雄前於民國102年0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6,169元,及自民國109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九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