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懿珉
債 務 人 王海燕
債 務 人 吳思暵
一、債務人吳懿珉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上開債務人吳懿珉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懿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海燕、吳思暵給付之。債務人吳懿珉、王海燕、吳思暵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