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恒設全球有限公司即裕倉職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尚縢即江至航
人
債 務 人 莊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167,02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