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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輇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銘振  
債  權  人  永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閣  
債  務  人  華宏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輇鈜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各項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