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輇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銘振
債 權 人 永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閣
債 務 人 華宏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輇鈜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各項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