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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債  權  人  沃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綺  
債  務  人  鍠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恬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逾一日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