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粘禾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粘禾萱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6,62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