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
債 權 人 顏明宗
債 務 人 國安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胡偉倫
一、債務人國安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壹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胡偉倫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貳拾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