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芸榛(原名:廖子萱、廖詩儒)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79,323元正未給付,其中75,391元為本金;3,841元為利息;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1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24,414元正未給付,其中118,440元為本金;5,88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1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24,865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219,138元正未給付,其中210,756元為本金;8,28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391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8440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0756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