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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晚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晚霞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61,227元正未給付,其中58,775元為本金;2,312元為利息;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775元
余晚霞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